【Chun Shine Wu】評論
第 191 條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題目有瑕疵
【喔騰】評論
我還以為是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請啊摩大大改正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題目有哪裡怪?要修正什麼?提出這些意見的人看過法條了嗎?看過原題目長什麼樣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