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笙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釋字第 391 號 解釋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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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1.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有審議國家預算的權限,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立法院的預算權是以行政院所提出的預算案為審查對像(B)只要不增加支出總額,立法院可以移動增減預算案的項目金額(C)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D)由審議國家預算的權限可知,立法院對於國家財政事務有參與決定的權限修改成為11.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立法院有審議國家預算的權限,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立法院的預算權是以行政院所提出的預算案為審查對象(B)只要不增加支出總額,立法院可以移動增減預算案的項目金額(C)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D)由審議國家預算的權限可知,立法院對於國家財政事務有參與決定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