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所稱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D)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 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6096
統計:A(675),B(42),C(64),D(62),E(0)

用户評論

【用戶】Onion Gu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1.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 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3. 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