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iffany】評論
財政部84.7.5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因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人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
【任飛】評論
1、本題宜由適法要件思考,可免誤將解釋函令類推適用而致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原則之疑慮(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2條之1)。2、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確屬免納所得稅。惟因該土地「並未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此土地適法登記之所有權人(民法第759之1條)諒非該納稅義務人所有,自不得主張「個人出售土地」免稅(資格要件不符)3、又此利得(已減去成本及必要費用)非屬第14條第一項所列示個人綜合所得之前九類所得!故適歸於第十類之其他所得以依法計稅。第十類其他所得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亦符合題意謂之土地出售「利益」,自應全額申報計稅。故答案應擇 (D)。*上述解釋函令毋寧言即為 '個人出售土地之文義與立法目的之法解釋' 的體現,在此一併敘明
【peggy690830】評論
財政部84.7.5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因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人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補課綜合所得稅並依規定送罰。民眾如購買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行出售,其間所獲利益,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若購買土地時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予轉售,其間所獲利益,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主動併入所...
【Tiffany Lee】評論
財政部84.7.5台財稅第84163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