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評論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Aimee Kung】評論
(B)錯在「即」,要先訂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超過期限不進行修補時,定作人才能夠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f1596357】評論
如果報酬利潤只有1000,然後定作人找碴,硬是說作品有瑕疵,自己找人修補好了,修補要10000元,難不成承攬人來真要賠本給錢?法律不是只有保護定作人,也要保護承攬人,尤其承攬人還比較可能是弱勢(要賺別人的錢)。如果修補費用過鉅,承攬人不認下來,那就不要修補,契約直接解除,定作人找別人來做就好,不會有什麼過大的損失。
【盧妍蓁】評論
典型契約類型中,那一種契約在民法上設有當事人具有瑕疵預防請求權之規定? (A)承攬契約(B)買賣契約(C)贈與契約(D)租賃契約 102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法學緒論#9906答案:A買賣是解除權《民法第365條》預防是事前的,買賣當下有退換貨機制,有瑕疵即解約。買賣可以退貨,承攬是大工程不能退所以只能瑕疵保固。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