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ko Yen】評論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 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阿成】評論
但須另提示包括在學、身障或無謀生能力等證明,確受扶養者即可享有免稅額。
【簡太一】評論
【龔碧芸】評論
102年起扶養.....觀看完整全文,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