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崑庭】評論
更正:「特赦」僅消除刑罰,罪名仍在
【林心樺】評論
大赦對象:一般人犯、範圍:判決前後均可、效力:使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再犯者為初犯(再犯者非累犯)、程序: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吉立法院通過
【Sephy Jo】評論
初犯?那可減形耶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1、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2、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3、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4、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