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總統對於刑事犯罪之罪名與刑罰加以赦免,稱為:
(A)大赦
(B)褒揚
(C) 假釋
(D)復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5969
統計:A(1827),B(0),C(22),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法免訴判決與不受理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王崑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更正:「特赦」僅消除刑罰,罪名仍在

【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大赦對象:一般人犯、範圍:判決前後均可、效力:使犯罪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消滅,再犯者為初犯(再犯者非累犯)、程序: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吉立法院通過

【用戶】Sephy J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初犯?那可減形耶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1、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2、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3、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4、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