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Chi Pai】評論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是對於當事人間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審理後,再適用法律,稱為「事實審」。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只針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所認定之事實,對於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有無疑義為審理,不再對當事人間主張事實為審理,因此稱為「法律審」。
【Yun Liao】評論
第一審(地方法院)及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為「事實審」
【Julie】評論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判決違背法律為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