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素梅】評論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7 條 工作人員之解聘僱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4 條 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前項資格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六條 社會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nana870828】評論
求解,感謝!
【Hugo Lightman】評論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