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葉老師以分離係數法做一個二次多項式的除法示範後,擦掉計算過程中的部份數字,並以 a、b、c、d、e、f、g 表示,如右圖,求 a+d+e=_____________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5905
統計:A(28),B(2606),C(81),D(17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455-2 條、第 31 條、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用户評論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法第 455-2 條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 X(B)最輕本刑未滿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 V(C)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X(D)任何案件都可以認罪協商 X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撤銷協商)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刑事訴訟法 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55-4條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