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104/12/30 已修正刑法第36條,廢除第34條。從刑只剩下一項,就是「禠奪公權」第36條如下:
【詹姆士】評論
舊刑法修改建議 題目:刪除沒收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89. 沒收與褫奪公權為下列何者?(A)警察罰(B)秩序罰(C)行政罰(D)刑罰的從刑修改成為189. 褫奪公權為下列何者?(A)警察罰(B)秩序罰(C)行政罰(D)刑罰的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