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下列何者非債之發生原因?
(A)債權契約
(B)代理權授與行為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202
統計:A(22),B(578),C(96),D(54),E(0)

用户評論

Daisy】評論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中華民國民法典規定於債編中「債之發生」一節中,因此導致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分散於總則編及債編之中,並且引發了代理權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的爭議。對此,或有採肯定說者,然而台灣的多數學者採取否定的見解,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其所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代理權授與行為乃是單獨行為,亦即僅須一方之意思表示即會使該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因此代理權之授與不需要得到代理人之承諾即會發生效力,代理人僅是享受代理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對於本人負有任何義務,蓋因任何人皆不能本於其單方之意思,而強使他方必須在法律上負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公務員】評論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