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契約成立時之特定物買賣,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者,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減少價金
(B)解除買賣契約
(C)損害賠償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3333
統計:A(16),B(124),C(102),D(420),E(0)

用户評論

Pause Jeffery】評論

請問題目不是"種類物買賣"所以就不能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嗎?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特定物及種類之債不同

Damaris】評論

於特定物買賣契約,出賣人成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0條、第365條參照)。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僅在指定種類物的買賣,方得主張(民法第364條第1項參照)。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