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之 A 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法律規定土地所有人甲得通行鄰人乙之周圍 B 地以至公路,但甲對於 B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此學說上稱為: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袋地通行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318
統計:A(9),B(12),C(57),D(625),E(0)

用户評論

【用戶】公務員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787: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戶】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D)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