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民法所規定普通抵押權之實行方法?
(A)拍賣
(B)訂定契約而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C)出賣抵押物而以價金充償
(D)徵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3755
統計:A(26),B(82),C(23),D(1102),E(0)

用户評論

sweet70906】評論

第 873-1 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十六夜】評論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也可以得(B)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是(C)用拍賣以外的方法,處分抵押物。(民法第878條參照)(D)徵收為公法行為,非民法規定普通抵押權實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