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將 A 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於乙,供乙通行之用,嗣後 A 地經分割成 B、C 二地,乙之不動產役權就 B、C 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種性質?
(A)不可分性
(B)從屬性
(C)相容性
(D)物上代位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7854
統計:A(428),B(166),C(9),D(17),E(0)

用户評論

k97】評論

第 857 條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公務員】評論

869: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Damaris】評論

民法第857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此即供役不動產之不可分性,不動產役權的取得、消滅、或享有應為全部,無法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份而存在,以確保其設定目的。民法第868條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9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相關連結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第850條之2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向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