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5. 完全養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272
統計:A(191),B(12),C(800),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審判權與管轄權之區別

用户評論

【用戶】葉玉琴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