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請問如何利用運輸管理策略,改善國道五號壅塞問題?(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1645
統計:A(50),B(37),C(879),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姓

用户評論

劉煥明】評論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lin lieshan】評論

第三行

王國豪】評論

不用父母親同意

yoyo】評論

(A)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