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煒庭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用戶】張加良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 3 條本部應對前條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其評鑑類別及對象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長領導、行政管理、課程教學、學務輔導、實習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等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第 6 條評鑑結果以總分一百分計,其分為下列五等第:一、一等:九十分以上者。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三、三等:七十分以...
【用戶】胡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 有鑒於現行《特殊教育法》有關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規定的訂定欠缺授權依據及配合行政院評鑑簡化、行政減量政策,特教評鑑每3年辦理1次,無法與其他校務評鑑整併一同辦理。政院上午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將特教評鑑改為每4年1次。 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3年」辦理1次,修正為「每4年」辦理1次,並明定主管機關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得併入學校評鑑依其週期為之,以簡化評鑑並減少行政機關及受評學校之工作負荷。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25003159-260407?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