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第 17 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筱紫】評論
c選項的問題我以為是出在 (任何情形)這四個字上 .
【MASERATI】評論
任何一個字都應小心斟酌.要一字不漏吊車尾與高分落榜常常差在一個字失誤
【盧妍蓁】評論
相對服從義務(公保17)合法--服從義務違法1.原則--報告義務--請長官書面下逹 (1)長官書面下逹--長官負責(2)長官拒絕--視為撤回 2.例外:刑事--無服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