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關於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為無罪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B)同一行為受免訴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D)懲戒處分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7709
統計:A(282),B(38),C(14),D(14),E(0)

用户評論

Julia Kao】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Ellen Chen】評論

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大法官會議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433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9 期 10-19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11、12、2、9 條解 釋 文: 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予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

SunnyFunny】評論

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