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 Kao】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Ellen Chen】評論
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大法官會議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433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07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9 期 10-19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11、12、2、9 條解 釋 文: 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係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之職務關係,與對犯罪行為科予刑罰之性質未盡相同,對懲戒處分...
【SunnyFunny】評論
何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