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iapelan】評論
鐵路法§ 46、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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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鐵路法修法後也錯了鐵路法46條第2項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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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運送第 46 條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