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此稱之為:
(A)給付不能原則
(B)失權效原則
(C)歸責原則
(D)情事變更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5313
統計:A(347),B(63),C(75),D(5242),E(0)

用户評論

akumo2001】評論

「失權效」則係對違反義務當事人所施加之制裁,使其就逾時提出行為負自己責任,藉以直接排除當事人攻防方法之提出,並間接強制當事人適時提出攻防。

Gary】評論

情事變更原則,為契約法上之解釋原則。英美法上認為情事變更原則係指契約成立或履行中,遭遇不可預料的障礙,或新情況致使契約履行發生困難或不利益,且非兩造當事人於訂約時所得預見時,當事人得在法院主張此原則,以作為調解契約內容之衡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