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ma11】評論
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通稱為「營業質」。民法第八九九條之二「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參考資料: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