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酵素結合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5311
統計:A(25),B(182),C(90),D(1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動產物權之受讓、過失責任的種類☺

用户評論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我上面解答,只有貼上法條,但仔細的分析都可以看881條得知:(A)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 →錯,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B)乙得請求占有甲從房屋拆卸的鋼骨,依留置權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錯,是「依權利質權行使」(C)甲得對丙行使的權利,僅能由乙代位行使之 →錯,881條第1項告訴我們,抵押物消滅,上面的抵押權「轉換為權利質權」非轉變為代位權或是其他權利,可以參考881條的立法理由「…至抵押物滅失後,如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抵押權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不當然消滅,惟其性質已轉換為權利質權…」。(D)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甲賠償者,乙得請求丙再賠償 →對,881第3項,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誤為清償(因為真正清償人為抵押權人,對其他人清償不生"清償"效果),對抵押人不生效,不生效依立法理由「…易言之,抵押權人如請求給付,給付義務人仍負給付之義務…」為需要再次向抵押權人清償

【用戶】donsana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像抵押人為給付者 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