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責任應由下列何者承擔?
(A)一律由國家承擔,但由中央政府支應賠償金
(B)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個人承擔
(C)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所屬機關承擔
(D)由公務員個人與其所屬機關連帶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449
統計:A(53),B(37),C(627),D(262),E(0)

用户評論

【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 第9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 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廖偉婷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國家賠償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