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ert0101】評論
民法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Dabby】評論
民法837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民法838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業務用(106初等考上榜)】評論
(D)民法841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