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9.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A) 5 日(B) 7 日(C) 10 日(D) 14 日

【評論內容】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評論主題】37.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何人之同意?(A)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抵押權人(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地上權人、抵押權人(C)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地上權人、典權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A) 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B) 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C) 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D) 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

【評論內容】

第 41 條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5.下列之說明,何者為正確?①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之警衛,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管理服務人②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13 土地徵收補償估價時,因無買賣實例而採徵收區段內透天租賃實例,如折舊前房地淨收益每年新臺幣25萬元、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2.5%、建物淨收益推算為每年新臺幣10 萬元、土地收益資

【評論內容】

估技 第 44 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

  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評論主題】13 土地徵收補償估價時,因無買賣實例而採徵收區段內透天租賃實例,如折舊前房地淨收益每年新臺幣25萬元、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2.5%、建物淨收益推算為每年新臺幣10 萬元、土地收益資

【評論內容】

估技 第 44 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

  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其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B)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

【評論內容】民法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評論主題】8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多少年為限?(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D)二十年

【評論內容】民法第1165條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評論主題】47依契稅條例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爲有欠完備或有疑問 時,應於收件後幾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A)七日(B)十日(C)十五日(D) 二十日

【評論內容】

契稅條例 第18條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評論主題】13 土地徵收補償估價時,因無買賣實例而採徵收區段內透天租賃實例,如折舊前房地淨收益每年新臺幣25萬元、建物價格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2.5%、建物淨收益推算為每年新臺幣10 萬元、土地收益資

【評論內容】

估技 第 44 條

土地收益價格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地上無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土地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二、地上有建物者:

  土地收益價格=(房地淨收益-建物淨收益)/土地收益資本化率

 

建物淨收益依下列計算式求取之:

一、淨收益已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

二、淨收益未扣除折舊提存費者:

  建物折舊前淨收益=建物成本價格(建物收益資本化率+建物價格

  日期當時價值未來每年折舊提存率)

【評論主題】39.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A) 5 日(B) 7 日(C) 10 日(D) 14 日

【評論內容】

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評論主題】37.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何人之同意?(A)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抵押權人(B)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地上權人、抵押權人(C)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全體住戶、地上權人、典權

【評論內容】

第 13 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為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A) 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B) 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C) 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D) 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

【評論內容】

第 41 條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評論主題】37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時,可享有增值稅優惠。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土地增值稅統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千分之十徵收(B)優惠稅率之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以一次為限(C)都市土地面積

【評論內容】

平權 第 41 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35.下列之說明,何者為正確?①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之警衛,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管理服務人②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

【評論內容】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評論主題】四、依審計法第 27 條之規定,說明審計機關對於審竣完成案件,得為再審查之情況及期限?另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上述期限應自何日起算?(20 分)

【評論內容】

(A)均衡原則:

均衡原則指當對立、相反或交互作用之各因素間處於均衡之狀態下,可創造與維持不動產價值。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注意不動產組成因素間及重建成本與不動產生產力間之關係,以判定不動產之效用是否高度發揮,使之正確估計不動產價格。

(B)適合原則:

係指不動產特徵與市場需求調和時,其價值方得以創造與維持。蓋不動產需與其所處地區保持協調一致之利用,才能發揮最大效用。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應評估該不動產是否適合其環境,使之判定該不動產之收益性或舒適性是否能高度發揮,並依據進化原則或退化原則對個別不動產以價格方式建立調和標準。

(C)貢獻原則:

係說明整體不動產中,特定因素之價值,可由其對整體不動產價值之貢...

【評論主題】7. 設 z 為複數,若| z| = 2 ,則 的最小值為 ________________ 。

【評論內容】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評論主題】2. 四邊形 ABCD ,已知∠ =120 A , B 和 D都是直角, =13, = 46 ,試求 =________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2 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

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評論主題】【題組】3. (100)2 ×212+ (101)2 ×29+(111)2 ×26+ (001)2 ×23+ (100)2 ×20=_____________ (8) 。

【評論內容】

第 22 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 37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