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翔】評論
民法第850-1條 -- 選項 (C)、(D)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850-3條-- 選項 (A)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第850-5條-- 選項 (B)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