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y】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1 條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1)。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三、寺廟、教堂(2)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3)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4)。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二十五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平均地權條例 第 20 條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三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