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管有公地,簡化撥用作業事項
【林翔】評論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法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下列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一、國有學產不動產,非撥供公立學校、道路、古蹟使用者。 二、獨立計算盈虧之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機構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之不動產。三、專案核定作為變產置產之不動產,非撥供道路使用者。 四、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收益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五、抵稅不動產或稅捐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機關未能拍定之不動產。六、特種基金與其他機關間互相撥用之不動產,且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財務確屬困難之校務基金或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特種基金以外之不動產供公立學校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