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何者,主管機關不得遴聘為勞資爭議仲裁委員?
(A)現任律師已執行職務 4 年
(B)曾任政府機關八職等之行政職務 4 年
(C)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
(D)曾任法官 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0),D(1),E(0)

用户評論

JoanneYa】評論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8》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勞資關係事務者,主管機關得遴聘為仲裁委員:(C)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D)二、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三年以上。(A)三、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業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三年以上。四、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五、曾任政府機關九職等以上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六、曾任或現任下列職務之一,五年以上:(一)僱用勞工五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經理級以上相當職務。(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勞、雇團體或民間中介團體之理事、監事或相當職務者。---補充公務人員職等:八職等往上升才是九職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