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起最長多久時間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A)12 小時
(B)24 小時
(C)36 小時
(D)4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9107
統計:A(96),B(11293),C(45),D(219),E(0)

用户評論

waste36】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