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ason Liu
【年級】
【評論內容】謝謝高手清楚的解析! 以下我做個整理,請您幫我過目觀念是否有錯誤! 1.若是移送所需合理時間之暫時收容部份,未賦予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即時司法救濟,違憲。2.逾越移送所需合理時間之暫時收容部份,對外國人暫時收容部份,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3.基於移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對外國人暫時收容部份由移民署逕行,無須由法院為之,合憲。
【用戶】越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我認為第2點應改成「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此點的重點在於「期間」二字,受暫時收容人要被收容多久(=暫時收容期間)的審核決定須由法院為之,不能是其他機關。至於第3點,我覺得改成「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由移民署決定/為之,非由法院決定/為之,非憲法所不許」會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