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cheng】評論
修法前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修法後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已無一次為限)。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新增此項)。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Lifen Tseng】評論
家暴法增列防止恐怖情人條款 2015-02-05立法院104年2月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簡稱家暴法)修正案,共計修正33條,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也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並增列各界最為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乃家暴法施行以來,繼96年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家暴法之後,再一次的重大突破。國內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及受害人數逐年增加,家暴被害人也從家庭成員,擴及沒有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家暴的形態除肢體暴力外,亦包含騷擾、脅迫、權力控制等不同的態樣。近期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落實防止親密關係之暴力行為、確保被害人身安全,故本次家暴法修正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的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多謝解釋:修法成兩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