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公司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公司法第 373 條(認許之消極要件)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林嘉德】評論
公司法§373 (認許之消極要件)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願得一心人】評論
公司法 §373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