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對外國公司不予認許的情事中,不包括下列何者在內?
(A) 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者
(B)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C)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D)其投資資金來源,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2066
統計:A(68),B(135),C(225),D(652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決議、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庫藏股之收藏限制與股東會決議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公司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公司法第 373 條(認許之消極要件)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林嘉德】評論

公司法§373 (認許之消極要件)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願得一心人】評論

公司法 §373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