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韶】評論
這就是很機車的陷阱題,”行政法人”以及”獨立行政法人”二者之間的差異!
【Atta Chang】評論
這應該是附屬機關的規定。3. 附屬機關第 33 條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4.附屬機構第 16 條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