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涵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引自維基百科承包制與人民公社的最大分別就是農民將國家的土地承包,國家農民訂立合同,規定農民將相當數量的農產品上繳給國家後(即所謂的「包產到戶」、「包幹到戶」),其它的餘糧則由農民自由處理,可在自由市場出售。這措施改變由之前集體管理的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為單位的生產模式,並且轉為一個一戶的農戶為單位,由農民自我管理和生產、分配及經營。可是,土地仍舊歸集體(國家所有)。這種情況在人民公社時代是不可能存在的。承包制主要是四川及安徽省農村地方幹部由下而上地自發推行,再得到中央政府的追認。但是,承包制的概念並非1978年時首創,而是脫胎於中國傳統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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