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m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n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n第二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n 其他聚眾活動。n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n 之場所之集體行進。n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n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n 市、縣(市)警察局。n第四條(禁止事項)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n第五條(妨害合法集會遊行之禁止)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