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320288】評論
國籍法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二、現役軍人。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憂鬱王子】評論
15歲,當年12/31號是分水嶺公職或現役軍人不可放棄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