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評論
(A)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雷尼雅】評論
(A) 推定過失第 2 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
【love0818z】評論
國家賠償,採無過失責任,指的是公有公共設施的部份,並非所有的國賠都是採無過失責任。
【盧妍蓁】評論
(A) 國賠法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過失賠償主義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cf採無過失責任,指的是公有公共設施的部份,並非所有的國賠都是採無過失責任。(B)協議(書面)先行 國賠法第 10 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C)國賠法第12條 國家賠償法之損害賠償,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D)國賠法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