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II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Vence Yen】評論
(C)考試院組織法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Chou_Lin】評論
A大法官8年 (不得連任)C考試委員6年(憲法無明文)D監察院長6年
【宋貝利】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