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評論
惟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1.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與下列何者基本權之保障無關? (A)人格發展自由 (B)家業發展自由 (C)婚姻家庭自由 (D)收養子女自由104 年 - 公路、港務升資考 佐級晉員級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772
【106-警察.上榜了】評論
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