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Peng】評論
全體立委1/2提議,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