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未達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得不發行股票
【Jiaping Sue】評論
公司法161-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之時期2)Ⅰ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最愛小凱<3】評論
公司法第 161 條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第 162 條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 份總數。四、本次發行股數。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股票應用股東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