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特殊教育法第 9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B)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C)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經常門預算百分之五
(D)不得低於當年度各該縣市總預算百分之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6775
統計:A(53),B(348),C(47),D(166),E(0)

用户評論

Yu Min Chiu(感】評論

各項教育經費預算編列整理:1、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89)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酬編算之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3%」。(2015/12/18修正)2、特殊教育經費:中央政府4.5%、地方政府5%。  (2014/01/29修正)3、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1.9%。

Judy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