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社會救助法,為鼓勵低收入戶脫離貧窮,其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或其他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的期限為: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2442
統計:A(70),B(558),C(19),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社助法、社助法、社會救助法

用户評論

Chung Haio Wa】評論

第 1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