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io Wa】評論
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106普考社會行政上榜】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為何A選項法條為何會寫"不得公告或登在報紙公開"嗎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我猜是避免留下烙印,如果他的朋友圈都知道了以後很像難回歸平凡,在社會上,也會多很多阻礙換句話說,出發點就是以保護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