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比例進用原則規定,凡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及連江縣外)之約僱人員,每多少人應有原住民1人?
(A)30人
(B)100人
(C)200人
(D)300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3944
統計:A(61),B(351),C(14),D(0),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