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74】評論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4條 Ⅰ停業部門損益,指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之重要部門所發生之停業部門 營業損益、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Ⅱ停業部門在當年度處分完畢者,以處分損益稅後淨額列示;停業部門在當年度未處分完畢者,其淨資產應按帳面金額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評價;如淨公平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應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沖銷停業部門淨資產之帳面金額;如淨公平價值回升,得在原認列淨公平價值衡量損失範圍內認列回升利益。Ⅲ停業部門損益,應按稅後淨額於繼續營業部門稅後損益項目之後列示。